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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6号)规定,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9月22日起,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镇雄县不动产登记工作由镇雄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。镇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。
二、不动产登记依申请进行,其登记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,建设用地使用权,宅基地使用权,林地使用权,房屋等建筑物、构筑物所有权,森林、林木所有权,地役权,抵押权等。
三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时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,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登记。
四、从2016年9月20日起,县国土资源局、住建局、林业局停止受理土地、房产、林权登记业务。从2016年9月22日起,由镇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,正式启用“镇雄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”。
五、按照“不变不换”的原则,在2016年9月22日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,权利不变动,证书不更换,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、转移登记时,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。
六、不动产统一登记受理地点:镇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,咨询电话:0870—3128986,地址:镇雄县南广路赤水源广场内。
特此通告
镇雄县人民政府
2016年9月1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