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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3月31日,根据昭通市疾控中心转办的协查函,来镇人员杨某、李某英、赵某因3月28日与确诊患者同乘G2189次列车02车车厢,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。目前3人已在我县集中留观。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,现将其活动轨迹通告如下:
3月28日:09时09分,杨某从浙江义乌乘坐G2189次列车(02车13A座)前往镇雄;17时53分,杨某乘坐的G2189次列车到达镇雄以勒站;19时00分,乘坐白色私家面包车(同车共5人,车辆信息不详)前往五德镇;21时00分,到达镇雄县五德镇老大桥(与阳平分路处)下车,与其母亲周某先自驾三轮车回到家后未在外出。
3月29日:杨某同亲戚朋友上山采石,期间未与其他人员接触。
3月30日:杨某居家未外出。
3月31日:7时00分左右,杨某与亲朋好友一同前往巫抛坝山,回家前一直在山上;21时00分,返回到家中。
3月28日:09时09分,李某英从浙江义乌乘坐G2189次列车(02车12F座)前往衢州;09时51分,到达衢州站后,乘坐G2189次列车(6车13D座)前往镇雄;17时53分,到达镇雄以勒站后,步行前往以勒镇集镇方向;20时09分,到达以勒镇集镇“镇雄桃缘饭店”吃完饭后,入住梦乡宾馆401室。
3月29日:08时59分,李某英办理退房手续;10时04分,与其父亲李某春同乘车到达镇雄县城(微信支付信息:笑看人生)后,一同前往李某富家中吃饭;14时00分,到街心花园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业务,停留约2小时,中国建设银行微信公众号显示14时05分和14时21分均有验证信息;16时22分,李某英乘坐私家车(车牌:云CBK595)从镇雄前往以勒镇集镇;17时07分,李某英从以勒乘坐私家车(微信支付信息:茫茫人生路)前往大湾镇龙塘村民委员会大麻村民组王某家,到达目的地后未再外出。
3月30日:在王某家中未外出。
3月31日:在王某家中未外出。
3月28日:09时03分,赵某从金华站乘坐G2189次列车(2车6D座)前往镇雄;17时53分,到达镇雄以勒站;18时00分,从镇雄以勒站乘私家车(车主:郎某洪,车牌号:云CG2090,车内共8人)前往尖山尾坝村;20时10分,到达尖山乡尾坝村林口组后未外出。
3月29日:20时18分,赵某同安某文自驾到尖山集镇“镇雄佳旺百货超市”买烟;20时22分,2人到尖山集镇“李记果蔬”店买米后,自驾返回尖山尾坝村林口组。
3月30日:10时17分,赵某步行到尾坝村林口社“尖山古继凤杂货店”买水返回到家后,当日未再外出。
3月31日:16时42分,赵某步行到尾坝村林口社“尖山古继凤杂货店”买水返回到家后,当日未再外出。
3月28日至31日,凡与上述杨某、赵某、李某英行动轨迹有交集,以及有上述同一时间段去过同一地方的人员,请立即向县疾控中心或居住地乡镇(街道)报告。
特别提示:新冠肺炎为“乙类甲管”传染病,对因瞒报、谎报、不报及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,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同时,请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关注官方发布信息,做到不信谣、造谣、传谣。对故意散布虚假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附件:镇雄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联系电话